1.不准收受回扣。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下简称“销售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质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2.不准销售人员进入诊疗区域从事药品、器械等商品推销活动,医务人员不得在诊疗区域接待销售人员的推销。
3.不准进行为商业目的的统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4.不准违反规定外出会诊手术。医师外出会诊手术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择期手术,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医务人员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和康复器材等商品推销活动,不准在诊疗活动中告知患者到指定地点购买上述商品。